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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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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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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商业保险的处理规则入库编号2024-07-2-375-001【关键词】民事
12月13日 上午 11:50
社会

收钱最勤的小学校长:学生入学转学分班都敛财,平均每天受贿2000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蝇贪蚁腐”典型案例,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蝇贪蚁腐”是一个叫钟某燕的小学校长。通报称,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某市某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及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万余元。此外,钟某燕到案后,还主动交代洗钱犯罪事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3年贪了949万,平均每年73万,每天2000块钱,一天的进项就相当于很多打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了。一个小学校长,贪了近千万!这个钟某燕,全名为钟海燕,落马前为贵州省贵阳市实验小学校长。出事后坊间传闻她贪了2.2亿,虽然数字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其巨贪形象已深入人心。钟海燕的早年经历并不复杂。她出生于1963年,家境殷实,成长道路相对平顺。大学毕业后,她进入贵阳市实验小学,担任教师工作。然而,与许多同龄人不同的是,钟海燕的仕途异常顺利。在1996年,年仅33岁的她就坐上了贵阳实验小学校长的位置。关于钟海燕为何能如此迅速地升迁,外界一直存在诸多猜测。有人认为,她的工作能力出色,得到了上级的赏识;也有人认为,她善于为人处世,懂得如何与领导搞好关系。无论真相如何,钟海燕在校长这个位置上稳坐了二十多年。贵阳市实验小学正式成立于1925年,原名贵州省立女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1925年更名为贵阳市实验小学,1954年迁址于贵阳市中华北路3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大门前。贵阳实验小学现有73个教学班,近5000名学生,136名在职教师,占地面积23646平方米,是全省重点基础教育实验学校,是云岩区教育局直属全额拨款正科级公办小学。这所学校每年的招生都异常火爆,家长们为了让孩子能进入这所学校,不惜花费重金,甚至不惜一切代价。钟海燕看到了这个“商机”,她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敛财。据报道,钟海燕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入学、分班、转学等方面大开后门,收受家长的贿赂。这些贿赂款项被用于学校的装修、设备采购等方面,而钟海燕则从中牟取暴利。此外,她还通过虚构项目等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企图将非法所得“洗白”。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就是这么一个校园蛀虫,在任期间却一直是个“模范人物”,最为重要的荣誉,有两项国家级的荣誉: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荣誉“光环炫目”,实际上是一个疯狂敛财的贪腐分子。特级教师、高级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贵阳市管专家,第14届贵阳市人大代表,全国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看来,这又是一个“两面人”,那些光彩夺目的桂冠,不过是她掩饰自己违法犯罪的遮羞布而已!尤为可笑的是,钟海燕有一句名言,谈到教育学生,要:像山一样崇高、像水一样明亮,像花一样开放、像树一样成长,像我一样真棒!真是莫大的讽刺!贵阳市实验小学是该市云岩区教育局直属的公办小学,钟海燕不过是一名科级干部。一名小学校长,钟海燕为何拥有如此强悍的吸金能力?关键原因是,小学校长虽然级别不高,但“职务含权量”却很大。在一些所谓的名校中,金钱与权力的阴影更是无处不在。有的学生靠关系入学,有的学生则明码标价送钱进来。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培养出真正的人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多年来,“小官大贪”现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小官何以成大贪?乃位卑权重、官小权大是也!在基层,有很多站长、院长、校长、所长之类的小吏,虽然级别不高,但职务含权量却不低,手中掌握很多人财物资源,长年累月的不收手,也能成为巨贪恶蠹。据南京市玄武区监委12月12日消息,南京虹桥饭店原总厨师长丁洪平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南京市玄武区监委监察调查。丁洪平有“烹饪大师”“江苏名厨”等多个头衔。网友惊呼:连厨子都贪腐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13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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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12月1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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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词民事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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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步骤一:沟通解决。可以首先与卖房者尝试着沟通,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谈判不成功后,应果断选择走司法途径。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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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11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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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原副部长傅莹今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她被誉为中国最优雅的女神,可能还时常在央视等新闻频道中见到她的身影,她就是前外副部长傅莹。傅莹传奇的一生1953年1月,傅莹生于内蒙古通辽,她的父亲阿民,师从蒙古族著名哲学家艾思奇,曾任中国内蒙古军区宣传部副部长。他会说一口流利的汉语,而且写得一手好诗。艾思奇在父亲的熏陶下,傅莹从小就十分爱学习,酷喜读书。然而,14岁那年,父亲没躲过那个时代特有的动乱,进了监狱,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但她依旧坚持学习,想用知识改变命运。无奈16岁那年,学校全面停课,她被迫辍学,上山下乡,被送到一个偏远的农场。她开过拉煤的大车,爬过危险的电线杆,也架过沉重的荧幕……却从未放弃过丁点学习机会。每天用最快的速度完成工作,然后一头扎进农场小小的图书馆内,埋头苦读。厂里的广播放英文时,就一字一句跟着念,几年下来,傅莹自学完高中所有科目,英语口语水平也上升了几个档次。所有的困苦,都是在给心灵披外衣,总有一天,在困苦下挣扎的人们,会发现自己其实已经穿上铠甲,内心坚实而强大。恢复高考制度后,她数学满分考入北京外国语学院,主修英语,同时还辅修了法语和罗马尼亚语。1977年,傅莹顺利进入外交部,成为一名翻译,实现了多年的夙愿。1985年,她被公派到英国肯特大学深造,每月交完房租仅剩一英镑,很多时候她就是靠喝水来艰难度日,但她还是拿到了国际关系硕士学位。没有出去过,自然不懂身处异国他乡的苦,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她的坚持,是傲雪的梅花。35岁那年,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傅莹成为邓小平的贴身翻译。84岁的邓小平会见48岁的撒切尔夫人,因为一时紧张,平时十分严谨的她不小心将邓的年龄翻译成48岁,好在邓笑着解了围:“好呀,我有返老还童术,竟然一下子和布伦特兰夫人一样年轻了。”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35岁的傅莹在旁做翻译之后,此事上了各大新闻头条,让傅莹意识到,自己的努力还不够,能力还不够,她要更加用心,无论是知识上,还是心态上。一有时间,就是书不离手,身边放杯茶,几个小时也不挪窝,直到现在也是如此。她在书中看别人的一生,然后试着领悟,变成自己的东西。她每时每刻都在丰富自己,优化逻辑思维,提升外交能力,她的生命,是不断学习的生命。后来的她更是担任各国大使:中国驻菲律宾第八任大使、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澳大利亚联邦律政曾毫不犹豫地夸奖她是千里挑一的大使,最富有影响力和魅力。在外任职期间,无数次面对挑衅,她都淡然处之。有一次,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记者提问关于中国军费不断增长,增强国防力量的问题。她微笑着,坚定不移且毫不客气地反问:“我们有一个很弱的国防力量,我们就和平了?”女人,内心都是用水做的,但傅莹把自己用铁装起来,遇强则强,遇弱则弱,她不会帮亲戚“谋路”,却毫不犹豫地把财物给没钱上学的孩子。她在大千世界的每个角落,守护着祖国的利益。她也有自己的家庭,在他们的世界里,每天见面,是奢求,但外界的一切都打不败两人的感情,那是一种心意相通的默契,谁都代替不了。傅莹不是倾国倾城的佳人,但阅读和阅历所给予的气质是其他都替代不了。她气定神闲,优雅知性的气度站在讲台就给人信服的力量。人的优雅无法装扮出来,那是阅尽人生后的坦然,是饱受沧桑后的睿智,是无数沉浮后的淡泊。洗尽一身铅华,她不炫耀,不张扬,不空洞,不浮躁,内心博学,灵魂丰盈。花甲之年的她比当年更内敛,更深刻,也更美丽。不必剑拔弩张,更不必咄咄逼人,举手投足间便春风化雨,气质出众。就如英国《金融时报》总编所言:她仪态优雅,身着粉色格子上衣和裙子,戴着一串粉白相间的珍珠项链,笑容灿烂。她很有魅力,但她明白,魅力还可以作为武器。一扫中国官员古板枯燥的着装印象,傅莹的每次亮相都能带来惊喜。无论是西装、大衣还是连衣裙……已64岁花甲之年的她,依旧风采迷人,穿出自己的味道,顶着一头银发,却有张少女般的脸和青春活力,优雅得令人挪不开眼。有人说傅莹简直就是时尚外交官。但虽然穿着得体,傅莹其实很节俭,不买很贵的衣服,买衣服时会讨价还价,衣服最重要的还是舒服为主。这就是傅莹的性格,简单,低调如檀木般暗暗萦香,但通身的气质却也掩盖不住。有人说:你如今的气质里,藏着读过的书,爱过的人,走过的路。傅莹大概就是这样吧,艰苦的过往和酷爱阅读的习惯经过时间的酿造早已揉进了身体,酝酿出动人的气质和深邃的思想。傅莹的美,美在大气,美在经得起岁月的洗礼仍保持内心博学,灵魂丰盈。气质是可以修炼的,如果说人生即是一场“向美而生”的修行,那么,与其不断武装自己的外表,倒不如不断革新自己的思想。花甲之年的傅莹,看不到一丝老态,反而更美丽了。可是,你知道吗?傅莹已经69岁了。如果不是看到傅莹满头的银发,相信大家都不会想到这是一位69岁的老人了。在她的身上,我们看不到一丝暮气沉沉、日渐衰老的样子,内心博学,丰盈的灵魂,反而让花甲之年的她比年轻时更内敛,更深刻,也更美丽。这样的晚年状态谁不想要呢?俗话说,20岁女人的美丽,是父母给的,60岁女人的气质,是自己给的。虽然傅莹传奇的一生,我们无法复制和比及,但让自己在晚年的时候,活的充盈、活的睿智、活的美丽,咱们还是能做到的。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几段傅莹在生活中的领会(网传),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明白要活的从容比如饭应一口一口吃,事要一点一点做。光从容还是不够的,适当的时候还是要秀一下自己,让平淡的日子亮起来。明白不要计较对错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有时候甚至没有对错。你以为错的,在别人看来或许是对的;你以为对的,不一定就是最适合的。所以少替子女做决定,顶多说说自己的建议就好了。明白生活质量的优劣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心态天天大鱼大肉、山珍海味,不见得就是生活品质高。只有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才是品质生活。遇事多往好处想,保持乐观。事出必有因,要让积极的思想取代消极的心态。明白学习还是很有必要的活到老,学到老。关注与自己职业和爱好相关的新知识。大胆尝试感兴趣的事,如滑雪、冲浪、跳伞等。明白笑一笑十年少笑口常开没烦恼。对自己对生活都不要过分严肃。试着发现身边的点滴乐趣,适时地幽默一下,让生活充满笑声。在如今浮躁的年代,很多人觉得,年轻貌美才是最大的资本。可傅莹却身体力行地告诉我们:皮囊会衰老,可智慧却能打败岁月,闪闪发光。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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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检察长“嫖娼被抓”,简历信息已从官网撤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网传黑龙江省海伦市检察院检察长杨某某日前“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记者电话联系相关部门求证无回应,但其简历和信息已从官网、官微撤下。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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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参考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3-17-5-300-002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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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过节给法院院长送钱算行贿吗?有律师一年送5万,连送了8年,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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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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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乎”上的文字回答转成视频发布侵权吗?法院:赔偿5万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该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与被告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原告:“知乎”回答被改编成视频,属于侵权原告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下称权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下称被诉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被告:权利作品缺乏独创性,原告并非作者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关于“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对表,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中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权利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仅以书面文字体现表达,被诉视频则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为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甚至在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张的相同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基础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被诉视频,及要求新片场公司与王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微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法官释法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处,其一是关于知乎回答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的论证。知乎回答是知乎用户针对其他用户在知乎平台上所发布问题作出的回答,近年来,知乎回答已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公众在线分享经验的新方式。随着这一交流方式的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虽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回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其二是关于不同形式的作品间抄袭的认定。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版权说明:转自:北京海淀法院,作者:尹斐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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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12月10日 上午 11:51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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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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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抖音、美团、携程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指引(2024)

邮箱的注册信息等。3、查询理财类产品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4、查询云产品类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二、办理渠道及所需材料1、办理协助查询业务(1)
12月10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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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通过率公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21所高校公布2024年法考通过率来源:律学法考综合自各法学院官网,仅供参考众所周知,法考因含金量高、难度大被称为“天下第一考”,2024年法考报名人数96万,同比增长12%,11月30日法考成绩公布以来,全国各大法学院陆续公布了法考通过率,一起来看看: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共240人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88人,客观题通过率为78.33%,173人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54人,主观题通过率为89.02%,学院法考整体通过率为64.17%。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揭晓,客观题通过率为75.79%,主观题通过率为59.52%。在2025届毕业生中,学院95名研究生,92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6.84%;205名本科生,100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78%。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为70%,主观题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2024年全国法考通过率约为15%,我校法考通过率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万里学子103人成功“上岸”,参考170人,客观题通过121人,通过率71.2%,主观题通过86人,通过率71.1%,整体通过率达到50.58%。信阳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0人报考,其中客观卷通过人数56人,主观卷通过人数43人,总体一次性通过人数为43人,一次性通过率达到4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考全部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45.71%。其中,通过客观题合格线70人,通过率66.67%;通过主观题合格线48人,通过率68.57%。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共有50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人通过客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0%;通过客观题考试的35人全部参加主观题考试,其中27人通过主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8人,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88人,通过47人,通过率达53.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文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今年共有34名同学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18名学生通过考试,报考通过率达到52.9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皖西学院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主客观题考试通过A证的人数51人,通过率高达48%。湘南学院教育科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25届专升本毕业班有38名同学参加考试,其中,24名同学通过客观题考试,18名同学通过主观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为47.4%。邵阳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共有49名同学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为41.2%,创该项考试改革以来我院最高通过记录。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报考人数86人,通过40人,通过率达45.35%,同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通过人数增加18人。九江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301名,262名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8名通过,通过率41.22%。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2021级法学生客观题通过率40.6%,主观题通过了70.3%,整体通过率35.6%。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正式公布,政法学院2025届178名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共有67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59人,C证通过人数为8人,法考通过率达到37.6%。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共110人报名考试,41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37.27%。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N211班54名学生中22人通过法考,法学N212班53名学生中21人通过法考,总体通过率达40%。无锡太湖学院文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32.17%,主观题通过率70.27%,整体通过率22.6%。长治学院法律系2024年法考116人报名,客观题一次性通过32人,通过率为27.6%;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一次性通过19人,通过率达16.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214人,法考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人数首次突破70人,整体通过率32.71%。⚖️附往年法考通过率数据: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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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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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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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24.12汇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1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问】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或者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前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不同,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应注意,《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且损害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5、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问】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支持?【答】实践中,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态等因素后,以一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五到十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这样操作一方面相对来说由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另外一方面,在五至十年期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立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16、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7、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而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0辑)19、“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20、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此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认定法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实体法。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从程序法角度讲,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权利,法律没有作出限制的,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条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规定就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排除,况且第九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非单独的民事诉讼,故不适用于本案。从实体法角度讲,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均持续至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质上为司法解释,效力上低于侵权责任法,故二者相抵触之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关于此问题尚有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此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明确了。(二)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这是因为:1.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刑事责任源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构成了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政治国家中执政者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源于行为人违反了民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法律体系分类的角度讲,它属于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做的损失填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中对受损害之私权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性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责任承担的差异,对于侵权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处分个人权利。刑事责任则不允许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非自诉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为受害人的宽恕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功能上的差异刑事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同时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权责任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已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故双重处罚的说法不能成立。(三)精神损害赔偿是就特定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直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细化规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体上的无形痛苦。因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衡量,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初,曾引发了很多关于精神是否应高于物质的争议和讨论,但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物质,也难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充分补偿。以何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对受害人进行抚慰,实质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推知其认为这种方式是有效的。那种认为“刑罚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可以代替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漠视了受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和寻求私法救济的权利。总之,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对应,都属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精神损失的抚慰,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归属侵权责任范畴。所以,结合本文第(一)点的分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并无理论障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了“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限制。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本案中,王某某4岁时就被陈某拐卖,从此和父母分离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亲子关系以及其父母的监护权遭受严重损害,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21、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至于举证的证明标准要达到何种程度,最恰当的方式依然是鉴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2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4、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对于该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并包括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因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无收入,亦无所谓精神损害,故侵权人无需给付残疾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肢体痛苦,且人的生命价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25、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宜作如下处理: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2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问】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由该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印章的格式合同,而保险费则由该公司的市中心支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后黄某病亡,为理赔事宜,袁某以该保险公司的县级营销服务部及市中心支公司(均有营业执照)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究竟谁是适格被告,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是适格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该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省分公司为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原告根据合同协商、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二者列为被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列被告争管辖等情形。故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为适格被告,是正确的。第二,本案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原告一方进行解释。本案原告实际在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办理的保险业务,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发票,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加盖的是总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的四级机构均参与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主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7、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农转城”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的户籍已依地方政策由农村转为城镇,无论受害人在户籍转变后是否仍享有农村承包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农转城”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版权说明: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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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无罪案例: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入库编号:2024-05-1-229-001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王某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何某毅带三名亲戚追踪到王某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该处发现妻子的衣物后,何某毅为泄愤殴打王某春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毅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春要如何解决。王某春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毅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春因破坏何某毅家庭,愿赔偿何某毅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毅与三名亲戚即离开现场。其间,何某毅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毅未再向王某春索要钱款。王某春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3月27日,何某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何某毅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02刑终592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闽021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何某毅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2刑终302号刑事判决:一、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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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2024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全文发布,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内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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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感悟:“你强了,到处都是亲戚,遍地都是朋友;你弱了,最先瞧不起你的是亲戚,紧接着离开你的是朋友,最后落井下石的是知己。”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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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拍住宅卖了近1500亿元。中指法拍数据库监测,截至11月底,2024年全国法拍市场挂拍法拍住宅数量累计28.9万套(包含已成交、已流拍、已中止、暂缓、撤回),较2023年1-11月的31.2万套同比减少约7.2%。累计成交法拍住宅拍品数量约10.4万套,总成交金额1471.9亿元;较2023年累计成交9.9万套增加约6.1%,2023年同期总成交金额1503.6亿元,减少约31.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11月19日,最高法明确执行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11月最贵:1.27亿元,单价超24万元/平方米从各省市来看,2024年1-11月部分省市法拍住宅交易趋势与上一年比相对平缓;部分省市挂拍量、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变化浮动较大,由下图可见低基数省市变化最为明显。从成交趋势上看,广东、江苏、浙江、四川等省份成交量位列前位,法拍房成交量较2023年同期分别增加4.8%、9.5%、7.5%、9.1%。2024年1-11月各省市法拍住宅交易同比曲线成交量排名靠前省份的挂拍量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浙江省1-11月交易截止挂拍11900余套较去年下降2.5%;四川省交易截止挂拍量22900余套,同比下降4.5%。成交量另有河南、广西、山东、福建等省份较上一年同比增加。从城市层面看,2024年11月,法拍住宅挂拍规模最高的是重庆,法拍住宅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了2095套;其次是宜宾,交易截止拍品数量达到1566套;郑州、惠州、成都等城市交易截止挂拍数量均超千套。其中,宜宾11月新增挂牌数量大幅增加1245套;重庆新增挂拍数量增加629套;惠州新增挂拍607套,郑州、成都新增挂拍数量约500套左右。各线城市中,一线城市北京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38套,交易截止拍品568套,其中成交192套,清仓率33.8%,成交折价率71.2%。上海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127套,交易截止拍品239套,其中成交118套,清仓率49.4%,成交折价率76%。广州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1套,交易截止拍品691套,其中成交183套,清仓率26.5%,成交折价率77%。深圳11月新增挂拍法拍住宅226套,交易截止拍品544套,其中成交214套,清仓率39.3%,成交折价率97.8%。11月全国成交总价最高标的物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661号全幢不动产,该标的物于2024年11月29日在阿里资产平台成功出让。该标的物建筑面积527.4平方米,评估价1.5亿元,有6人参与报名,经41轮竞价最终成交价1.27亿元,成交折价率84%,成交均价240991元/平方米。法拍房清房人已成职业就在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尽职调查、如实披露所掌握财产信息、不动产腾退交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此外,《意见》还加大了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意见》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此前据《南方周末》,职业清房人这个职业是伴随着法拍房的出现而诞生的。在司法拍卖之前,法院会强制腾空法拍房。实际操作过程中,老赖们以各种手段对抗执行,导致买了房却住不了。一些法拍房会注明有占用,甚至“法院不负责腾退”。职业清房人就专门靠赶走这些占用人为生。最近,职业清房人辛巴(化名)正在往上游走,尝试从银行直接收债权,“这是一个更大的市场”。过去这几年法拍房买卖中,辛巴明显可以感觉到,法拍房数量和每个月二手房的交易量有着一定的关联,“二手房成交量上去了,法拍房数量也多了,比例大约占二手房的1%和2%之间,可如果二手房遇冷,那法拍房数量也会减少”。老板们告诉辛巴,“公司配了律师团队、资产分析团队、摄影拍摄团队、拍卖公司团队,还要再弄一个MCN经纪公司,将来我们要培养更多辛巴”。辛巴感觉,现在的法拍房生意,已经变成了和房价赛跑。如果清房速度快、出手快,那可能还有利可图,否则就有亏本的风险。法拍市场巨大的背面是很多人的人生跌落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传统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逐渐减少。而法拍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资源,由于其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往往被视为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投资渠道。此外,法拍房通常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这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过去,法拍房因其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令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近年来随着司法拍卖程序的逐渐透明化和便捷化,购房者对法拍房的接受度显著提高。许多法拍房的拍卖程序都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不必要的麻烦。居民住房水平是国民经济支柱,是衡量群众幸福指数最显要的指标之一。在特定的很多时候,房没了,家也就没了...国信达全国法拍房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24年1-10月全国法拍房挂拍量为546070套,同比增长63.07%。尽管央行多次降息,存量房贷利率也连续下调,但对于许多普通家庭和企业来说,这似乎并未完全缓解经济压力。断供现象的背后,是无数业主因房价暴跌而背负“负资产”。比如,一套贷款余额仍有100万元的房产,如今市场估值可能仅剩七八十万元,这种“资不抵债”的局面让部分人不得不选择断供。此外,今年以来的经济增速放缓,也让部分企业和个人陷入财务困境,进而加剧了法拍房数量的增加。内容综合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中指研究院、南方周末(记者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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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年轻干部开始陆续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以来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三名“90后”干部被查近日有三名“90后”干部被查。据“廉洁抚州”11月28日消息,江西宜黄县南源乡党委书记黄祖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宜黄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祖骏,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宜黄人,大学本科学历,2012年9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宜黄县凤冈镇、接待办、圳口乡、南源乡等单位工作。黄祖骏(资料图)据“廉洁南昌”11月20日消息,江西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党委委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倪仁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纪律审查和南昌市青山湖区监委监察调查。倪仁杰,男,汉族,1990年2月出生,江西永修人,大学学历,200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办、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11月5日消息,四川甘孜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马小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得荣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马小辉,男,1990年10月出生,四川九龙人,大学学历,2014年1月参加工作。曾在九龙县公安局担任协警,任得荣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得荣县奔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今年来多名年轻干部落马此前,今年多名“90后”年轻干部落马,引发社会关注。今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1990年7月生)被查。肖义(资料图)今年8月,据岳阳市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1991年4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同月,九江市纪委监委网站披露,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1992年3月生)被查。7月3日,四川省阿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一级科员、茸安乡阿斯玖村原驻村第一书记俄底比拉(1991年3月生,彝族),被“双开”。经查,俄底比拉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线上线下赌博、购买体彩、归还个人贷款等,数额巨大。俄底比拉(资料图)今年3月,《清廉四川》播出《赌输青春的90后干部》。片中,1992年出生的宜宾市长宁县住建城管局市容管理股原副股长刘芳秀出镜忏悔。刘芳秀(视频截图)刘芳秀通过网络赌博初尝甜头,后期又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所谓“专业”的“上家”惠某某,“转战”到新的网络赌博微信群,企图继续赢下去。而随着思想的松懈,赌博次数越来越多的刘芳秀,最终走入了网络赌博“玩家十赌十输”的歧途。在多家高利贷“催客”轰炸式的骚扰、辱骂、威胁下,她决定铤而走险,以“借”的名义,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套取公款企图“翻盘”。年轻干部为何“早节不保”?年轻干部为何走上腐败之路?去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深度关注
12月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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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天,已经变了:北京某百人所2024年营收9000万+,人均44万,对比2019近乎腰斩!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导读:律所人均营收下滑的主因,一是经济下滑的影响。二是法律业务总量并未明显提高;三是律所数量与律师人数双增长,业务分流;四是增量不变,而执业人数递增,内卷之下必然导致客单价的降低,也就影响了总体的营收。近日,全国排名前100的北京某律所召开年终合伙人会议,据会议纰漏的数据显示:律师人数:200+人;合同:3700+份;非诉业务:340+;刑事:240+;法律顾问:180+;民事诉讼:2900+;营业收入:9000万+;人均营收:44万+;据知情人透露,该律所2019年之前营收都是破亿的。数据一:根据2019年的统计,北京全市国内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达到了273.73亿元,同比增长16.64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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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前保全新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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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未经议定程序,即使有村干部及村委会印章,也不能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裁判要旨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基本案情原告高某某诉称:因某村村民张某某向高某某借款二十余万元未还,经双方协商,张某某将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给高某某,双方于2012年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年底,在承包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有某村民委员会盖章以及时任村主任签字,进一步确认了转包行为。故请求判令:1.确认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年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为有效合同;2.某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合同涉及的六间房屋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某村民委员会所有账务及备案中,均未有与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2012年与高某某签订转租协议的任何备案及财务收支记录,张某某与高某某至今也未向某村民委员会履行过合同义务,村内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对该协议均不知情。且高某某系非某村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高某某无权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某村民委员会将村东北部分荒山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养殖、种植使用。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69年3月1日止,承包费是217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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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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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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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感悟:“你强了,到处都是亲戚,遍地都是朋友;你弱了,最先瞧不起你的是亲戚,紧接着离开你的是朋友,最后落井下石的是知己。”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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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江西,一男子往ATM机存100张冥币,机器直接死机,查看余额发现没有变化,被抓获后,引起网友热议!

观看更多转载,人才!江西,一男子往ATM机存100张冥币,机器直接死机,查看余额发现没有变化,被抓获后,引起网友热议!第一法商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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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55岁)

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1987—1989
12月8日 下午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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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儿子,伟人唯一曾孙,20岁酷似伟人,长相高大帅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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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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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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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婚女同事发“么么哒”被公司辞退, 法院论述“么么哒”适用范围!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2年8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甲方)与杨昆(乙方,男,1973年出生)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后勤。2023年7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增加条款:11)性骚扰其同事或者客户,给同事或者客户造成心理负担和阴影、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也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26日,奋进食品商贸行向杨昆出具《员工辞退书》:自2022年8月你担任公司仓管职位以来,多次未能按照要求执行工作认为。经常库存出错,常与我司业务员发生争执,与直属领导发生语言冲突,不听领导安排。严格影响公司其他人员工作进程。多次上班时间睡觉、不打卡、无故迟到、早退。在公司上下班时间与公司女员工发暧昧信息,导致女员工家属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在外形象。现公司规定,请您于2023年9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杨昆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2023年9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杨昆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奋进食品商贸行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51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昆其他仲裁请求。2024年2月1日,奋进食品商贸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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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录音笔监听律师会见后续:涉案看守所人员及一民企高管被控滥用职权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河北一律师在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遭监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此前,沧州当地检察机关对3名涉案人员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据悉,12月3日上午,该案于沧州河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29日,河间市法院发布开庭公告称,“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蝶、王某平、于某国滥用职权一案。”据知情人士透漏,李某蝶、王某平即是律师会见监听事件涉及的黄骅市看守所工作人员,而于某国则是当地一民营企业高管,而该民企亦是被监听被告人所涉刑案的“被害人”。此前消息:今年2月28日,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孝顶先生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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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发现一个很玄学的现象:男女搞暧昧,却假装很正经,其实根本瞒不住人,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关系不单纯

“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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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摩案法学教授状告交警胜诉?回应来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一段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庭审录像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录像中,原告摩托车主王勇独自出庭应诉,熟练引用法律条文,与被告交警部门四名出庭人员展开激烈辩论。网络上,大量自媒体将完整录像切片,并配文“法院判决王勇教授胜诉,撤销原行政处罚”“王勇教授胜诉,现在深圳电动车都不查了”等进行传播,事实到底如何?部分自媒体发布的视频截图案件开庭时间为多年前不少自媒体称该案发生在2024年,或称该案庭审时间是“近日”。对此,盐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发生时间为2020年9月,开庭时间为2021年。庭审录像截图据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9月11日,原告王勇在深圳市龙岗区实施驾驶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以下简称龙岗交警大队)对王勇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王勇认为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等原因,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据南方+消息,该案的庭审录像最初是审判当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随后录像发布在庭审公开网的直播回顾栏目里。该案庭审录像在2021至2023年已先后被传播和讨论过多次,近期因部分自媒体重新制作并发布相关片段,又在网上引起关注。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王勇的身份也被广泛关注。因王勇在庭审过程中熟练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于是不少自媒体称,王勇的身份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或深圳法学教授。12月5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庭审原告王勇并非深圳大学法学院教职工。据了解,诉讼时王勇的身份是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更广为流传的是,大量自媒体在传播庭审录像时称,“法院判决王勇教授胜诉,撤销原行政处罚”“王教授状告交警胜诉,不仅免予了2000元罚款,还按照主张获得了摩托车折旧费35元……”对此,盐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原告王勇一审败诉,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已判决驳回王勇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勇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王勇实施驾驶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岗交警大队对王勇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及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禁摩政策并未取消此外,网络上还流传,“王勇教授胜诉,现在深圳电动车都不查了”,称王勇以一己之力改变了一座城市的交通规则。事实上,该案中,当事人王勇是在限行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被罚,而非电动自行车。且记者经查询,深圳的禁摩政策并没有因王勇起诉交警部门发生变化。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规定,除了少量道路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该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人大代表:加大禁摩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市民知晓率与支持率为何2021年的旧案2024年“翻红”?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表示,她也从网络上关注到了该案件,她认为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与其关涉市民出行问题有关。她表示,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拥有占用空间更小、停放更方便等优点,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选择,然而,轰鸣“炸街”、超速行驶、非法改装等影响公共权益的违规行为,也给城市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不仅广大市民反感,实际上也给遵纪守规的骑行者们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支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她还建议政府部门加大“禁摩政策”宣传力度,比如通过发送短信、在合适的地方设置限行标志等,让市民及时知晓限行区域、时段等。另外,她对此次自媒体传播不实信息表示担忧。她认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发布不实信息,特别是不能造谣传谣;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治理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来源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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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
12月7日 上午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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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北京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均算每名法官年审至少1000个|附2023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原文:原来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年的案号已经排到30多万了震撼我妈一整年...我以为广州基层法院每年几万的案子已经够多了,原来还有这么牛逼的…根据公开的员额法官名录,朝阳区法院有280个左右的法官。也就是每个法官每年审至少1000个案子。干不完,完全干不完……听说朝阳区从交材料准备立案,到判决,已经是两年起步了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第1名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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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重申!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333-334)❖【问】2008年8月,李某驾车将原告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鉴定费用为800元,由原告王某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中的一项要求为被告负担鉴定费用800元。本案在处理时就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原告、被告应负担该费用的比例。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而该费用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用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十二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持自己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也说明,因鉴定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说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虽然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借鉴意义。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德国司法补偿与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第6条与第7条规定了鉴定必要费用,第9条与第10条规定了鉴定人在一般领域及在医疗诉讼中的报酬请求权。《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第18条第1款及第3款分别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的报酬、鉴定必要费用。鉴定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具有同一性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为诉讼费用,那么也应同时认定鉴定必要费用及鉴定人的报酬也属于诉讼费用。第四,认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不可单独就有关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而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是否存在举证迟延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等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应诉,随后才针对的缺席判决上诉且在二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那么即使其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也可能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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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赔不赔?法院23条裁判规则彻底搞明白!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的23条裁判规则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答复解析】: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02、交通事故致车辆产生贬值损失,一方主张赔偿的,是否应予支持?【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可赔偿项目中并未包含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同时考虑到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社会经济发展、鉴定市场规范等综合因素,对该项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03、巫某云与徐某强、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未将机动车“贬值损失”作为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贬值损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机动车“贬值损失”问题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购买后仅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巫某云对涉案车辆被损坏并无任何过错,而徐某强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的维修费费用数额达到78,878元,涉案车辆经过维修但仍然存在“后备箱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上述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驾驶性能均会降低,其价值也会明显减少,故本院对巫某云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新嘉价估字(2016)056号《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9,653元,徐某强、宏雁公司、鸿宇公司、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本案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巫某云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亦属于其所受到的损失,为应当得到赔偿。故,徐新强应当向巫某云赔偿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29,653元及鉴定费用损失2,986元。【案例文号】:(2018)新民再85号04、上海东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盈顺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盈顺公司为肇事车辆在国任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内容,对于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涉案保时捷卡宴商品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修复受损部位的维修费用,经案外人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维修报价共计人民币138,890元,国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判所作保时捷卡宴商品车的损害已经得到弥补,东泽公司在维修费基础上再行主张上述车辆的贬值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9)沪民申2315号05、牟某某与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牟某某要求迟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人保某市分公司赔偿牟某某车辆贬值损失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牟某某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车辆的贬值费用,故牟洪旭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文号】:(2022)辽03民终3693号06、周某政与刘某、太平洋财险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07、某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与姚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毁已经修复,该车辆的使用性能业已恢复,使用价值并未减损。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为交易价值的损失,但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待售车辆,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主张的贬值损失不能为侵权人所预见、也不必然发生,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明的财产损失的范围,故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相应的评估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案例文号】:(2021)皖民申934号08、李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未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将车辆价值大、购置时间短、损坏严重等作为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李某某主张的贬值损失所依据的事实属于一般情形;据此,根据司法实践和现有证据,李某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就存在特殊、极端情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和现有证据,驳回李树强的请求,应予维持。【案例文号】:(2022)津01民终7493号09、已对车辆贬值进行了专业机构评估,受害方可根据评估结果诉请对方予以赔偿。【裁判要旨】: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金奥司机陶武全驾驶的机动车与吕绍庆驾驶力天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力天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陶武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吕绍庆无责任。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案例文号】:(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10、车辆受损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受害方无过错,因此,受害方应获得赔偿。【裁判要旨】:Ⅰ、杨文军的车辆事故发生后,维修费是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案例文号】:(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Ⅱ、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鉴于原告韩某1的凯迪拉克牌多用途乘用车为仅使用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该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在该事故中,原告韩某1并无任何责任。因此,被告华南光电公司应赔偿原告韩某1的车辆贬值费。【案例文号】:(2019)琼0271民初1243号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乃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乃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21)京民申6719号12、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案涉车辆系运达物流公司运送的用于出售的新的商品轿车。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出售价格显然要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的价格低。这一价值损失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构成了案涉车辆价值的减损,也就是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运达物流公司请求东建公司赔偿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有理,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对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东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文号】:(2020)黑民再300号13、案涉车辆从提车至发生交通事故仅行驶1200公里,车主是否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可赔偿的财产损失采取了穷尽性列举,而列举的损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故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某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新购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按鉴定确定后予以赔偿。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法院应予支持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解释对可赔偿的财产损失采取了穷尽性列举,而列举的损失不涉及“事故造成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可见该解释作为现行审判依据,明确对赔偿贬值损失持否定态度,生效判决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与法有据。阳某亮后续提及的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亦无必要。案件索引:(2020)沪01民终13751号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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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00元请装修工人惹来95万元赔偿!二审时雇主喊冤代理词曝光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编者按:一直以来,对于私人雇佣装修工人、安装工人从事家庭或是个体劳动,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法院都是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一旦受雇佣者发生基于自身疏忽或是突发疾病去世的,一般都是引用《民法典》中规定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倾向于保护受雇佣者的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统称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在判决中表述为,作为雇主,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雇主责任。作为施工人员,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下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以上的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责任,有七成的,有八成的,更有九成的。最近,重庆“400元请装修工人惹来95万判赔”一案登上热搜排重庆第三名。针对一审判决,很多网友认为雇主很冤,概括起来就是,我掏钱请专业人士装修,装修工比我专业,应该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并具备装修所需要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且时刻按照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其违反制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才对!据说,作为“雇主”的黄先生已经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基本案情在重庆,黄先生受朋友委托帮忙打理一套准备出租的房子。他通过材料店老板介绍认识了60岁的工人老李,双方口头约定,老李负责约6平方米的吊顶施工,工价400元包干,同时还负责房屋外围墙上方管道的包装美化,验收完成后付款。一天下午3点左右,黄先生前去验收吊顶施工时,发现老李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他赶忙拨打120、110并联系老李家人,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老李被诊断出患有28项病症,住院一个多月后因家属称无钱医治办理出院,又过了一个多月在家中离世。事后家属告上法院要求黄先生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黄先生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老李家属95万余元。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2月4日,作为上诉人的黄先生,将二审时的律师代理词曝光网络。据悉,该代理词出自田律师和朱律师,本文摘录时略有删改,内容如下:根据本案基本事实、二审庭前询问质证、辩论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两位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实体部分,本案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某死亡案件中,被上诉人需要证明死亡原因,进而分析上诉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首先,被上诉人未完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伤和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病情未稳定强行出院及未遵医嘱转院继续治疗可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应担全责,而这一后果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出院回家一个月后死亡,家属未报警处理,未进行尸检,死因至今不明。一审将死亡绝对完全归因于受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死亡原因以及死亡与受伤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审2024年7月12日第二次庭审归纳的首个争议焦点,即死亡原因。首先,受伤不等于死亡,是否受伤导致死亡是客观性评定标准。本案中,医院未作出受伤致死的判断。按照常理被上诉人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一审法院作出受伤致死的认定是不充分的。所以,上诉人为查明死亡原因,二审申请了调取全部医疗档案,法院尚未允许。即便根据在案证据,也无法得出受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李某某入院手术成功,从重症监护室转出继续治疗,病情好转,“左侧肢体可自主抬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受伤导致死亡的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病情未稳定家属要求出院,未遵照医嘱转院治疗,只是在家照看,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不利于对李某某病情变化的判断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不能仅仅因李某某受伤而认定必然导致死亡。被上诉人二审庭前询问称出院是因为上诉人未垫付医疗费。但是生命至上,家属仅因纠纷没解决,就选择放弃正规医院治疗,与我国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相悖。由此导致的后果,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其次,被上诉人明知与上诉人之间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死亡会导致争议复杂化,既未报警处理,未送医院抢救,也未进行尸检,李某某死因不明。因此,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死亡原因,也未能证明受伤和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受伤对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一审判决对死亡原因这一客观事实避而不谈,先入为主地认为受伤绝对导致死亡,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其次,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李某某从事的作业不是高处作业,不强制使用安全带(绳)。上诉人事前已尽到安全注意提醒义务,提供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治措施,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李某某从事高处作业,上诉人未提供安全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提示,认定事实错误。《高处作业分级》(GB/T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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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本案中,黄某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黄某与该村村民李某某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而后,黄某又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黄某因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也归于无效。01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人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02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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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发现一个很玄学的现象:男女搞暧昧,却假装很正经,其实根本瞒不住人,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关系不单纯

“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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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公然造假”的网红律师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学法网作者:江德斌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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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院明确: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送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该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辅助生殖医疗费用损失入库编号2024-07-2-374-0021111111关键词民事
12月6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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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原秘书长郭洪昌,被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河南省纪委监委12月5日消息:河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郭洪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郭洪昌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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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申!夫妻间房产赠与,符合4个条件可适用任意撤销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夫妻间房产赠与适用任意撤销权】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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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职工、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职工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案情2005年2月至2014年7月,廖某在某矿业公司处从事井下质检安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某矿业公司一直在为廖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7月后,该矿业公司停产,安排廖某待工在家。2015年3月,廖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经仲裁认定某矿业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须对廖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6年10月,廖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后因廖某与某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廖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无奈之下,廖某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要求某矿业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费用17万多元。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廖某、某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廖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一方面某矿业公司停产后未再安排廖某上班,亦未依法组织廖某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廖某未能及时得知其患有职业病;另一方面某矿业公司停业期间亦导致廖某客观上难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由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之规定,某矿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廖某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经核定,廖某应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60396元。法院依法判决某矿业公司向廖某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160396元。法官说法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最终丧失了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相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受伤职工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其在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工伤待遇的资格和权利。故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12月5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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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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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解适用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延伸阅读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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